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吉林财经大学章程》、《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学校受理申诉的范围。学生或其代理人就学校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劝其退学;
(三)纪律处分;
(四)评优评奖;
(五)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 学生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校纪委书记、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等部门主要领导或由其指定的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7人为常任委员,1 名教工代表、1名学生代表为临时委员。
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享有同等权力。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
学校可根据学生申诉具体内容组成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有异议,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形式的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院(系)、专业班级、姓名、学号、性别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具体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决定:
(一)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成人员情况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申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
(二)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申诉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接到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其组成人员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是否有回避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组成若干工作组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举行听证会。
(一)听证会参加人员:
1.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2.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3.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二)听证会必须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能够出席方可召开。
(三) 听证会主持人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四)听证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2.学校决定做出部门负责人陈述案由及决定依据;
3.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申辩;
4.举证;
5.经主持人允许,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6.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学校决定做出部门负责人最后陈述。
(五)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必须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五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会记录员签名。听证会笔录还应当由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当场签名。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变更原处理决定,对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三)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复查决定自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方式包括:
(一)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二)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学校公告栏或校园网公告,公告15日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决定前, 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对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