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本着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条 处分考察期为: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六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十二个月。
第六条 处分期间有重大优秀表现的,可酌情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以加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违纪后以威胁、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调查处理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打击报复的;
(六)屡次违纪或者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九)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十)具有其他可以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减轻处分:
(一)过失违纪的;
(二)认错态度好,后果轻微的;
(三)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或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揭发,积极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六)具有其他可以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受处分期内参加国家、省、市、学校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申请资格,取消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的申请资格;
(二)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如有国家助学贷款的,一律停发助学贷款,并限期归还全部贷款;
(三)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其基础素质测评结果要如实记录减分项目,测评结果应为中或差;
(四)学位的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校依据公安、检察或司法等相关国家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违纪违规的事实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违规的行为要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进行复核。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二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备案。
第十三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做出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安全保卫部(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安全保卫部(处)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安全保卫部(处)调查。安全保卫部(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裁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十八条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第二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二十二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进行申诉的权利及期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处分决定书根据职责范围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诉、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不得因学生的陈诉、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一般照常执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决定书需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本管理办法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经教育后,学业优秀、表现良好者,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四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0日。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10日。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七)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八)泄漏国家秘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或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处罚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教育设备,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损坏财物、设备的价值、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偷窃(包括盗窃校园一卡通)、贪污、骗取公私财物,作案价值10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1000元及其以上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偷窃两次及两次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未遂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者,视数额、手段、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偷书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医疗保险者,一经发现,除退回所获钱款外,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寻衅滋事、策划、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四十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毕业设计(论文)、军训、早操、早晚自习、形势政策教育及规定参加的会议、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实习、社会实践、军训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早操、晚自习每天按1学时计算,其他每天按6学时计算)。一学期内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累计10学时,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20学时,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30学时,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50学时,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上述规定,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旷课时间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期间擅自离开者,每天按旷课4学时折算;迟到、早退、上课玩手机按旷课1学时折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时间。
(七)违反学校请假制度,擅自离校、找他人代替上课或参加学校活动者,按其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考试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因违反考试纪律及其他学习纪律者,按照《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纪律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章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电热毯、电夹板等)、变压插排,使用明火(如熄灯后点燃蜡烛等)或存放煤油炉、酒精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焚烧废弃物等,一经发现,除扣留违章使用或存放的器具、赔偿有关损失外,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或其它建筑内故意向窗外乱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禁烟区域吸烟,经教育不改者,根据情况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妨害校内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从事传销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酒后闹事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章骑车或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学校集体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还可以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会客制度,擅自带领他人进入宿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他人,转让或出租床位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起哄吵闹、及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且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起哄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乱拉电线、网线,乱拉灯头,或从宿舍走廊照明电路上私自接线者,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宿舍内发生违纪行为,宿舍成员不加制止或知情不报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经允许私自调换床位或床位名签缺失,经提醒未及时补办,视同私自调换床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内公共场合男女同学交往过分亲热,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等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可以加重处分。
第四十八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观看、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违纪行为者,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发表、传播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回帖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利用发讯息功能和信件功能对他人进行骚扰的,或采取其他方式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等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可以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管理办法,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学生证、考试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及有价证券或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或盗用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捏造事实诽谤或侮辱他人,以恐吓信、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情节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可以解除处分的类别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五十四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者,考察期满,可申请解除违纪处分:
(一)考察期内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行为;
(二)考察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考察期内考试平均成绩排名班级前1/2;
(四)考察期内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班级前1/2;
在考察期内,申请解除违纪处分者在全国获奖,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或为学校赢得广泛社会声誉,或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可适当放宽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予解除违纪处分
(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语或参与邪教等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二)策动、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严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四)因考试作弊、偷窃、破坏公物,而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五)考察期内再次受到违纪处分者;
(六)毕业学年受违纪处分者。
第五十六条 解除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解除条件者需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登记表》,并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各学院学生办公室审查申请者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同意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同时上报解除违纪处分相关材料;
(三)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意见进行审核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