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1.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凡我校本科学生符合评选条件的(不包括当年考入的一年级学生)都可参加评定。
2.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3.国家奖学金的奖励人数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下发的指标为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每学期均获二等(包括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且每学期学生基本素质测评均达到85分以上。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并获奖者;
2.在省级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 1篇(含1篇)以上者;
3.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独到的见解和方案,对学校的教学改革与管理、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者;
4.参加重大国内外交流、竞赛活动,为国家或学校赢得良好声誉,一般指取得证书,或被新闻媒体报道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5.积极参与各项科技活动,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取得荣誉证书或科技发明获得专利者;
6.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7.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申请和评审的时间按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文件要求进行。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方式及程序国家奖学金评奖工作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10~11 月份,学生工作处在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根据各学院本科学生人数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学生申请,并以班级为单位推选评议;在限额内确定本学院的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至少为3天)。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的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为2天),并报学校审核通过,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厅。
第六条 监督和检查
1.各学院要按学校指定名额评审,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在学校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并取消相应评优指标,不再追加名额。
3.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违纪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也不可兼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