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1.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是由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优秀的学生,凡我校本科学生符合评选条件的(不包括当年考入的一年级学生)都可参加评定。
2.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3.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人数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下发的指标为准。
第三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俭朴;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上学年每学期均获三等(包括三等)以上优秀本科学生奖学金,且每学期学生基本素质测评均达到80分以上;
5.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第四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申请和评审的时间按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文件要求进行。
第五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方式及程序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奖工作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10~11月份,学生工作处在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根据各学院本科学生人数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本科学生登录吉林财经大学学工一体化平台申请,经过辅导员、学院学工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限额内确定本学院的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提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的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吉林省教育厅。
第六条 监督和检查
1.各学院要按学校指定名额评审,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在学校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并取消相应评优指标,不再追加名额。
3.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受到违纪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也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