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负担。
第五条 为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文件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评审。同时,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定,按月发放。每年秋季学期开展评定工作。资助标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月440 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月370 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月270 元;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照十个月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须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符合上述条件者,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学生优先。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名额指标
第八条 凡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学校将及时核定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分配名额和预算指标,并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所占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比例,将名额和预算指标分配到各个学院。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发放
第十条 具体评审程序。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落实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启动后,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通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学工一体化平台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三)各学院经过评定审核,确定初评名单后,向本学院全体学生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提交相关资料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师生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六)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核研究通过后,将当年初步名单报送省级教育部门;
(七)省级教育部门核定无异议后,由学校按月、足额发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各类奖助学金或各类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学生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在校退役士兵学生的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不参与国家助学金评定;退役士兵学生如获得国家助学金,则不能再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两类助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第五章 评审要求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按学校分配的名额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应立即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合理使用,保持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违纪处分者将取消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吉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吉财大发〔2018〕2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