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下同)。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负担。
第五条 为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文件对建议获奖学生名单进行评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的集体活动,按时完成分配的工作,团结互助;
2.积极进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3.上一学年连续两次获得三等(包括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应达到85分(含)以上;
4.须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符合上述条件者,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优先考虑。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名额指标
第八条 凡我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加评定。
第九条 学校将及时核定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分配名额,并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所占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个学院。
第四章 评审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九月份开始,结合上一学年各方面学业成绩及日常综合表现考核等情况,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工作。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校级各类困难补助,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二条 具体评审程序。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并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启动后,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通过学工一体化平台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三)各学院经过评定审核,确定初评名单后,向本学院全体学生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提交相关资料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建议学生名单;
(六)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评审结果报送省级教育部门;
(七)省级教育部门审定无异议后,由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评审要求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应按学校分配的名额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应立即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不再追加递补名额。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违纪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吉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吉财大发〔2018〕2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