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以及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2020〕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保护学生尊严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体系与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建立以“奖、助、贷、勤、补、减”为主要方式的资助体系,坚持以学生为本,积极推进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了坚实保障。
第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组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包括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资金筹措,指导并监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处级建制),挂靠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二)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建立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组织评定、发放各类奖、助学金;
(五)校内专项困难补助的评定、发放及学费减免等工作;
(六)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按时核定、发放勤工助学岗位补助;
(七)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八)入伍及退役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工作;
(九)组织开展资助育人工作;
(十)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十一)对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二)学生资助信息的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其他资助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组成,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学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负责开展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布认定标准、认定流程及相关小组成员名单。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及档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及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
(一)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即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学校认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随录取通知书向新生邮寄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的政策宣传材料。开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工作进程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具体认定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认定申请工作通知后,各学院要通过班会、发布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有意愿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通过学校学工一体化平台提交申请,详细填写个人及家庭情况。各学院可结合申请认定的人数,另行通知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为辅助材料。各学院组织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二)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情况,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对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确定。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复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七)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后确定的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等相关资料按学年整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照要求将认定的信息档案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脱贫家庭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申请学生如为以上特殊群体,可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作为证明。孤儿、烈士子女如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环节中,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同时,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六条 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根据家访、电话家访、谈心谈话、大数据分析等途径全面了解学生情况,并可据实对学生困难情况和等级实行动态调整,调整的结果可不予公示。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将作为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定以及勤工助学岗位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院年度工作计划,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等情况。同时,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把经济资助和资助育人相结合,切实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申请资助的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向学校告知本人家庭的经济变化情况。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鼓励和心理疏导,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他们战胜生活上的困难,减轻思想压力,克服自卑心理,顺利度过大学生活。
第十九条 每名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如实申报本人家庭的经济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公示期内,学生如对公布结果有异议,可投诉举报,各学院对学生的投诉举报应进行认真复查,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后及时反馈调整。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非工作需要时,不得对各类学生资助信息进行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它原因,可以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保持优良道德品质,奋发向上、努力学习;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被认定的,取消受助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赌博、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行为和风气的;
(三)违反校规校纪或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四)谎称家庭经济困难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受助资格的;
(五)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或义务劳动、集体活动的;
(六)购买或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的;
(七)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八)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数低于 60 分的。
第六章 资助资金筹措与资助途径
第二十三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既是政府行为,也是全社会及普通高校所共同承担的工作。资金的筹措采取学校自筹、吸收社会捐款和政府适当支持等多渠道筹措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认真落实《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的文件精神,学校严格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4%- 6% 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主要用于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工资支出、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及勤工助学基地建设等资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各学院要积极筹建勤工助学基地,努力开辟新的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造有利条件。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与社会广泛联系,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引起社会关注,赢得社会资助。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要积极倡导在校园内建立“大学生爱心基金”,培养学生“关心他人、互帮互助”的精神,在大学生中开展“勤俭节约、奉献爱心”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每学年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定并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各级各类困难补助;结合社会企事业单位捐资助学的要求,组织评定社会类奖助学金;如遇特大洪涝、冰冻雨雪、台风、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将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等,帮助学生顺利渡过难关。
第二十八条 对特殊困难学生且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况可实行减、免学费。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绿色通道”暂时缓交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可通过申请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缓解经济压力,并在后续学年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期到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年终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在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实施年度定期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吉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学生资助工作办法》(吉财大发〔2018〕229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