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6年11月21日 14:06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一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其它正当原因不能正常入学报到的。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研究生学院审核。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须在新生入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入学申请,到校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体检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注册,并持研究生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研究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学研究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需持当地证明),均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

第五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即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个别专业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基本修业年限以学生入学当年发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章 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研究生应该按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考核、实践等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应该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研究生平时因故离校,应该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请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主管院长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需报研究生学院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

研究生如确需请事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需要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

研究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及时报告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并将材料存学院备查。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应当向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学年。

第九条 休学研究生,应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应到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由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在本人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附校医院保健科复查合格证明书,经研究生学院院长批准,准予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参照有关规定予以退学。

第四章  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批准。研究生因其它原因被予以退学,由导师提出建议,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或直接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学院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校内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如果对学校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的退学决定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学校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照《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习成绩合格者,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位授予遵照《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吉林财经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校以前的有关规定中有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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