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委颁布的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科级人员,教学单位系 (教研室)主任按照《吉林财经大学系(教研室)管理办法》(吉财大发〔2018〕49号)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科级干部应当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尊师爱生,树立正确政绩观,在学校科学发展中锐意进取,勇于创新,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岗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熟悉高等教育事业的特点和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在本校工作1年以上。
2.提任管理岗位正科级职务的,除具备上述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在副科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3.提任直属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正科级职务的,除具备上述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4.党委职能部门、人事处、学生工作相关岗位、学院组织员等科级岗位,必须是中共党员。
5.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部门科级岗位,需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专业工作经历。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六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队伍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根据工作需要,结合部门实际,提出科级干部选任工作意见。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部门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相关岗位科级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进行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并对动议人选进行严格把关。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科级干部需要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学校党政群团、直属单位等部门的科级岗位,在所在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委员及所属党支部书记中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根据谈话调研推荐情况,在推荐人选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中进行会议推荐,根据岗位及推荐人选情况,参加会议推荐人员可适当调整。
(二)教学单位科级岗位,在本教学单位科级以上干部、教师党支部书记中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在本教学单位全体教职员工中进行会议推荐。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提出干部考察人选,并征求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及学校纪委意见后,确定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三条 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方案,考察方案应该包含考察具体时间安排、考察对象及岗位、考察的方法和步骤等相关内容。
(二)成立考察组,考察组成员主要由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三)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考察谈话。谈话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等。考察谈话围绕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重点突出日常政治表现。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认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审核干部档案。对考察人选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仔细核查。
(七)听取纪委意见。学校纪委就考察对象的廉洁纪律等情况给出书面意见。
(八)形成考察材料。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
4.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九)提出拟任建议人选。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召开部务会,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2)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3)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4)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5)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6)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7)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十六条 对拟提任的科级干部在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实行新提拔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任职。
实行新提拔干部谈话制度。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和纪委副书记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廉政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七章 交流、回避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内部控制规范要求,涉及预算、收支、资产管理、采购、合同管理、基本建设等岗位,连续任职两届的正科级干部一般应交流。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涉及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上述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一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九)在干部年度考核、换届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十)在党组织或群团组织换届选举中落选的。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降职(级)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级)使用。降职(级)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级)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级)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成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及巡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实行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人事、审计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单位和个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现行规定有相悖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