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及中央、省委颁布的一系列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必须围绕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必须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的素质和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建立数量充足的高素质专业化优秀年轻干部队伍,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中层干部的职务、级别
(一)中层干部职务分为中层领导职务和中层非领导职务。
(二)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应与所在岗位相对应。
(三)中层领导干部可以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达到退休年龄的,必须免去非领导职务。
(四)中层非领导职务转任中层领导职务,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任(聘)期
(一)中层领导干部的任(聘)期为三年。
(二)按照规定,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的任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职务干部。
选拔任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中层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在学校科学发展中锐意进取,勇于创新,艰苦创业,工作实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专业素养好,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高等教育事业的特点规律,有实践经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四)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六)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九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中层领导干部,应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科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四年以上。
(五)在专职党政管理岗位上担任中层领导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教务、科研、研究生、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等涉及学术专业性较强的管理部门中层正职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六)在非专职党政管理岗位上担任中层领导干部,应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历或学位。还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其中教学、直属科研单位行政中层正职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中层副职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从专业技术岗位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并且符合学校党委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十)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提拔。
(一)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部门(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三)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九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校党委或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部门应当立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增强中层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我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部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组织沟通协商后,由学校党委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学校组织部门主持,考察组说明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一)民主推荐教学单位的行政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系(教研室)、科室、所、办公室等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群团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适当调整。会议推荐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参加。
(二)民主推荐专职党务干部及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人选,组织部门根据相应职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在教学单位、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或全校范围内确定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人员。
参加民主推荐人数占应参加人数的2/3以上,推荐结果有效。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部门)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人员一般为本单位一定代表或全体成员,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与此单位业务相关的上级领导、平行单位领导、基层单位领导及教师代表参加,可以适当调整。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也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校党委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素养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和廉政情况,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组织部门综合民主推荐、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经与学校党委相关领导充分酝酿后,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报党委常委会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名单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或者上级组织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七条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和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教学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考察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直属科研和教辅等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业务能力、公平公正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干部考察预告的内容一般包括:考察对象、拟任职务、考察时间地点、考察内容、考察方法、考察组成员及联系电话;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分管校领导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组织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经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教学单位的行政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参加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中层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系(教研室)、科室、所、办公室等负责人,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群团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考察专职党务干部及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中层领导干部人选,根据相应职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在教学单位、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或全校范围内确定参加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构及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含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与有关领导中进行充分酝酿。
拟任人选,应当征求校纪检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中层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为有效,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全体应到会党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全体应到会党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向上级呈报学校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教学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结合专业特点和单位实际,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根据需要可以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于提任的中层领导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时间,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在组织人事、招生、基建、财务、后勤、资产管理等处室工作超过5年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对象一般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
(二)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两个任(聘)期的一般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原则上应当进行交流。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上级部门对特殊岗位任职年限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的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条件艰苦单位或部门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学校党政机关与教学单位、教辅部门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干部多岗位锻炼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或交流其工作岗位。
(八)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校党委或者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同时,根据新单位、部门隶属关系,办理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九)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十)在党组织或群团组织换届选举中落选的。
第五十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级)制度。中层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级)使用。降职(级)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级)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五十四条 专职中层领导干部因公或自愿辞职转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中层领导干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免职、降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离任时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中层领导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脱密期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八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实行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人事、审计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单位和个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现行规定有相悖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凡是学校已经公布施行的有关干部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学校党委印发的《吉林财经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吉财大党发〔2020〕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