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2021年03月19日 13:53

吉林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教育教学、学术发展和学校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按照《吉林财经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由高级职务专家学者代表组成,在学术活动中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学校和学院两级,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实行席位制,由学院席位、特邀席位和当然委员席位构成。学院席位委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每个学院一般拥有一个学院委员席位。特邀席位委员由校长从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中直聘。当然委员由校长和分管校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直接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2人,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实行席位制,包括定额席位和院长席位,定额席位委员的席位构成由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的系、所构成及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提出,报学校审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9人的单数。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原则上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担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代替行使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并有权否决其各项决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制定组织规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专门工作组,并授权其完成相关工作。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召开主任会议,主任会议成员为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为人师表;

(二)遵守宪法法律、公道正派、原则性强,关注学校事业发展并愿意承担学术委员会工作;

(三)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四)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六)在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原则上能够完成两年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要充分体现学科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应当有一定比例的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参加。

第十条  在校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定额席位委员,由全体教师或教师代表根据席位构成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的学院席位委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自下而上按定额数的2倍向学校民主推荐,充分反映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各级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最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三条  对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委员,实行“一票否决”。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及义务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若有委员退出,可增补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后,各级学术委员会按照委员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及学科分布,推荐相关学科的教师担任委员职务。被推荐人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校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公正独立的学术判断;

(三)遵守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规划;

(二)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方案和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学术机构设置及科研平台建设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教师职务评审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道德规范条例,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

(七)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

(八)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下列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事务,须由学术委员会或者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二)名誉教授、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

(三)推荐的教学、科研等学术奖项;

(四)评审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

(五)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下列事务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三)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

(四)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五)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六)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组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当事人对专家组认定的结论有异议的,由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须经同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提出学校学术工作相关议题,同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学校职能部门提交的议题。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提出本学院学术工作相关议题,同时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行政和学校职能部门提交的议题。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结束后,须将会议纪要在2个工作日内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可以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无故2次不参加会议的委员,主任委员可解除其聘任。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表决统计时,委员总数按回避人数自动减少。

第二十八条  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就相关议题说明情况并回答委员提问。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经投票表决做出学术结论的事项,需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异议期。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设一定数量的旁听席位,必要时邀请教师、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校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吉林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529日发布的《吉林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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