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7年03月29日 15:16

吉林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设立吉林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吉林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分为校院两级。吉林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价、审议、学术决策和学术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更好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活动中的评价、评审、决策和咨询作用,确保学校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特制定本章程。院级学术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基层组织,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院级学术事项和学术活动的审议、评定工作,其设立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各学院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专家担任;设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设秘书1名,由科研处处长担任。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组织。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的学术发展动态。聘任委员时,应统筹学科分布,考虑年龄结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续聘。学术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会议和有关学术活动,如无故两次不参加会议,主任可解除其聘任,并提出新的建议人选。遇有长期出国(一年以上)、退休、不再延聘及其他不适合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等情况,可随时进行调整、补充,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院级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须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副主任和委员可根据需要由各学院组织聘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担任,并将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学校学科发展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2、审议学校的重要科研管理办法、规定;

3、评价、审定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与学术价值;

4、审议、评定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5、审议、评定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学术奖项;

6、评审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7、评定校科研机构的设立及撤消;

8、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会议一般应由主任负责召集,必要时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必要时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以集体讨论、民主协商为议事原则。

   第十条  评议、评审有关学术问题时,可根据需要请有关人员列席,但不参与表决。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且不得在会下对其他委员施加影响。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时,会议决议有效。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在保证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投票决定,所作决议由主任签署后公布;其中,重大事项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为保证投票的公正性,委员必须本人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其他委员投票。表决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如有异议,校长办公会有权建议重新讨论、审议和评定。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组成专门的评委会或鉴定小组,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日常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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