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工会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吉林财经大学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条 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代会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本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行使主权。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向校长提出实施建议,并由校长签发执行。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住房改革及集资建房方案和职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则、办法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和推荐,必要时可建议学校领导或上级机关对卓有成绩的干部予以表彰奖励、提职、晋级;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予以批评、处分、以至免职。
(五)教代会的代表,既是教代会代表又是会员代表,以双重身份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在教代会上可以履行会员代表的权利,参加选举下届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将本条例规定的学校重大事务提交教代会审议。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实施。对教代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和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代表构成即照顾到各方面人员又体现以教学为主的特点,教师(包括教辅人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选出后,按单位或几个单位成立代表组,同时推选出组长、副组长各一人。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和代表组正、副组长,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代表。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调离学校或退休,原选举单位可另行补充代表。
第十一条 根据教代会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 认真贯彻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
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关心学校发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发表意见。
(二)改革意识强,有创新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事业心强,有主人翁意识,顾全大局,不谋私利。
(三)密切联系群众,团结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不计较个人得失,为群众说话办事,热心为群众服务。凡是受过各种处分不满一年者,不能当选本届代表。
(四)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二)有权检查校内各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对学校各级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询问。
(三)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时俱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不断提高理论素质,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学校的发展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支持群众的创新精神,增加自己的创新意识,接受群众监督,顾全大局,树好形象,廉洁自律干事实。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要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大会表决时,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票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在预备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应包括党、政、工、妇、团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主席团选举出秘书长和若干名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根据代表所提出的议案、提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各代表组及工会组织对教代会拟审议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整理提交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处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责任,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组织撰写会议材料,提出大会召开方案和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做好代表培训工作,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的素质。
(五)协同教代会保障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的正当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并负责向下一届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
(六)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七)与教代会共同指导二级教代会的相关工作。
(八)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兼职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学校各部门工会委员及个分会主席和委员,从事校内及社会有关正常的工会活动和工作所占用的时间,按学校正常工作对待,并要给予与支持。
第六章 大会提案
第二十一条 大会之前或大会期间,全体教代会代表都有权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提出提案。
第二十二条 代表提出的提案,按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按规定时间交给提案征集小组。提案用纸由提案小组统一印发,提案事实要准确,意见要明确,要明确提案人。
第二十三条 经提案组审查确立的提案,凡属学校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请学校领导研究处理和答复;其他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提案,分别由学校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负责研究和答复。凡属应该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应该解决,但学校尚有困难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应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学校改革,事业发展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应充分重视,并予以积极采纳。对批评性意见,要认真对待,加以改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将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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