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章程(2013年)

2016年11月25日 10:58

 

吉林财经大学章程

(中国共产党吉林财经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于

2013年11月18日审定,吉林省教育厅于

2013年12月23日核准)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定位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党委职责

第二节  行政职权

第三节  学术权力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节  学院职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章  学  生

第七章  校  友

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九章  学校理事会

第十章  经费、财产管理

第十一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序  言

吉林财经大学是吉林省重点大学,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建设的学校。学校起步于1946年7月东北银行总行创办的东北银行干部训练班,以后又经历了东北银行干部学校、东北银行专门学校、长春银行学校、吉林财贸学院、吉林省财贸学校等几个历史时期。1978年3月恢复吉林财贸学院;1992年5月更名为长春税务学院;2010年3月更名为吉林财经大学。学校曾先后隶属于东北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人民政府。校址曾先后设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哈尔滨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办学和规范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吉林财经大学,简称吉林财大;英文译名为JiL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名称缩写JUF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学校官方网站地址:http:∥www.jlufe.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吉林省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建设和管理、以吉林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吉林财经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弘扬真理,传承文化,创新知识,培育人才,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明德崇实”。

第二章  学校定位

第九条 学校定位:

(一)发展目标:在国际有影响、国内知名、省内地位显著、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

(二)学校类型:教学研究型大学;

(三)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四)办学规模:保持规模适度,根据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办学条件科学确定办学规模;

(五)人才培养:培养思想充实、为人诚实、作风朴实、基础扎实、工作务实的专门人才及创新人才;

(六)学科设置:以经济学科、管理学科为主体,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学科协调发展;

(七)服务面向:立足吉林,面向全国;面向税务系统。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十条 培养人才是学校的核心使命。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以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形式为主,适当开展非全日制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实施教育。

依法确定和调整各类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和学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业证书;依法颁发学位证书;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实际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调整和设置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学校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教学质量的决策指挥、参谋咨询、执行运作、监督反馈等组织系统;建立和逐步完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制定和逐步完善专业、课程建设标准和评估体系;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对优秀研究成果实行奖励制度。

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科学研究水平考核规则和评价机制,为教师和学生产出具有重大理论创新价值的研究成果,形成独具优势的学术流派搭建平台。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坚持百花齐放,鼓励科学创新。坚决反对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服务社会、服务行业的发展方向,为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充分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其他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协作。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积极开展与国(境)外大学、科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跨国、跨地区的流动,积极建设出国留学与来校留学、访学游学与国际会议、合作研究与联合培养、国际合作办学等平台和载体,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化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不断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观念;大力培育体现时代特征、大学特点、学校特质的校园文化。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规定对为学校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各界人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党委职责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财经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制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五)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财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委会会议是其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党委常委会会议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常委参加,根据会议议题,非中共党员校长、副校长,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者确定;

(二)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出席方可召开;

(三)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中共党员校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范围:

(一)审定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措;

(二)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方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定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四)讨论决定对中共党员的纪律处分;

(五)讨论决定涉及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讨论决定学校处级机构设置和调整,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推荐校级后备干部、上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选,报送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和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七)审定学校申报的国家、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学校国内国(境)外重要交流、合资、合作项目,学校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资产修缮项目,学校土地、房屋等重要资产处置;

(八)审定学校贷款额度和年度贷款计划,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学校大额度资金预算方案调整和未列入预算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捐赠者未明确的使用意向的重大捐赠的使用;

(九)应当由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程序。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如未有特殊说明以赞成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群众团体等机构,科学合理地确定其权责界限、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学校党委根据需要,组建党的系统的专门组织机构,对本系统或学校党委委托的工作提供咨询、评价、建议,根据党委常委会议授权也可作出决策。

第二节  行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职权。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其职权是:

(一)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主持拟订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持拟订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方案、规划及重要管理制度,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四)主持拟订学校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要调整,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授权;

(五)主持拟订学校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学校教职工聘任、考核、技术职务晋升、奖励、处罚方案,对学生的奖励和处罚方案;

(六)主持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和年度经费决算,较大额度经费预算方案调整计划和未列入预算的较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学校贷款额度和年度贷款计划,捐赠者未明确使用意向的重大捐赠使用计划;

(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八)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理事会报告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领导研究、处理学校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学校领导、学校总会计师、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者确定;

(二)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三)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审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人员编制方案;

(二)审定学校教职工聘任、考核、技术职务晋升方案和对教职工、学生的奖励或者处罚;

(三)审定学校学术机构设置,学校科级机构设置和科级干部任免,学校各专门组织机构的组建及授权;

(四)审定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五)审定学校与国(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的交流、合资、合作方面的事项;

(六)审定学校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要调整,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授权;

(七)审议学校申报的省部级以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资产修缮项目、土地和房屋等重要资产处置计划;审定校级重点建设项目;

(八)审议学校贷款额度和年度贷款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和年度经费决算,大额度资金预算调整方案和未列入预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捐赠者未明确使用意向的重大捐赠使用计划;审定较大额度资金预算调整方案和未列入预算的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九)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程序:

(一)分管校领导或其所指定的人汇报所提交的议题;

(二)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三)校长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教学辅助、科学研究、行政职能、学校直属、事业附属等机构,科学合理地确定其权责界限、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各类专门组织机构,对相关工作提供咨询、评价和建议,根据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授权也可作出决策。

第三节  学术权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具有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原则:

(一)委员人数为21人以上的单数;

(二)委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在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以下,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应在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委员由各学院、研究所民主选举、推荐,由校长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为两届;

(四)委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高、学术声誉良好、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

(五)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提名,在当选委员中选举产生,设副主任1-2名,在当选委员中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处。

第三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项和重要举措;

(二)审议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评定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评定学校高层次人才岗位引进人选、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和各种学术荣誉获得者人选的学术水平;

(四)评定、评价学校设立的科研、教学项目和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评定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教学学术奖项和团队、个人学术荣誉;

(五)审定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招生标准及办法;

(六)审议学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国(境)内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七)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重要学术事宜;

(八)审定学校有关部门对教职工或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建议;

(九)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校申报的团队和个人学术荣誉、科研成果奖励等工作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裁定;

(十)其他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审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也可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联名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如未有特殊说明以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四)根据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可组成专门的评委会或鉴定小组,行使学校学术委员会授予的相关职权。

第三十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和授予,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原则:

(一)委员人数为21人以上的单数;

(二)委员由各学院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三)委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高、坚持原则、为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担任;副主席2人,分别由分管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副校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研究生学院。

第四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拟订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二)审核并批准学位授予人员;

(三)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

(六)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学位授权点建设规划和评估标准;

(八)审定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其他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必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实行表决制,如未有特殊说明以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议事和决策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原则:

(一)委员人数为21人以上的单数;

(二)委员由各学院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三)委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高、治学严谨、工作认真,熟悉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

(四)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1-2名,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等担任。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校的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的政策和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

(二)审议、指导各学科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结构实验室建设;

(三)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四)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标准,领导教学评估工作,负责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运行,审定学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五)审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工作考核要求和教学经费使用方案;

(六)审议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审议校级以上教学名师人选。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如未有特殊说明以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四十八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等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如未有特殊说明以赞成人数达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五十三条 凡学校在籍学生均可当选为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为一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由全院学生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如任期内毕业则自动丧失代表资格,由所在学院补选。

第五十四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学生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十五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如未有特殊说明以赞成人数达到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为有效。

校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成立社团须经学校批准,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咨询、评议的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推荐,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委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代表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教师代表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学校校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六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2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名,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学校校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审议学校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举措;

(四)审议学校章程等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党委或校长委托审议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也可根据学校党委或校长要求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应章程设立各民主党派组织机构,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为各民主党派组织和各位民主党派成员参与校务管理和建言献策广开渠道。

第五节  学院职责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院。

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具体组织实施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管理权。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学院发展规划;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学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负责本学院各项基本办学条件建设;

(三)负责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计划、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出本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各类学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就业指导;

(四)确定本学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根据学校规定的权限,讨论、确定对本学院教职工、学生的奖励,提出并上报学校对本学院教职工、学生的处分建议;

(五)负责本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

(六)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设置范围内,根据学校规定的聘(任)用权限和程序决定本学院人员的聘(任)用;

(七)根据学校安排,对本学院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级;

(八)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编制本学院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全面负责学校下达的各类经费和本学院创收经费的使用;

(九)积极开展对外联络,努力拓展办学资源;

)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五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行政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院长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主持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定期向学院教职工报告工作

(四)代表学院开展对外联络;

(五)学校或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六条 学院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贯彻执行,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决议、决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作出。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副院长、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副书记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者确定;

(二)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主持,在讨论干部、奖惩、思想政治工作时由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主持,如遇特殊情况,院长或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可委托其他人主持;

(三)党政联席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决议表决时,如未有特殊说明以赞成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为通过。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依据其章程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任职制度:

(一)专任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七十条 教职工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获得或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2.公平获得工作、学习的机会和条件;

3.公平获得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评聘和聘任机会;

4.自身获得公正评价;

5.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6.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和相应的福利待遇;

7.知悉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对学校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相关事项具有参与权;

9.有权就职务、福利、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2.努力工作,按时完成学校、本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按时完成学校、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3.勤奋学习,严谨笃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学风端正,自尊自律,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5.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6.尊重学生、关爱学生、贴近学生、服务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就教职工职务、福利、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提出的异议和申诉予以受理。

学校受理教职工申诉的机构是校工会。

第七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的第一资源,学校为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团队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荣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制度。学校及各学院根据需要聘请兼职教师。

第六章  学  生

第七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接受教育,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学习、生活、活动的基本条件得到保障;

2.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促进个性发展;

3.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4.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业证书,获得学位证书;

5.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社团活动;

6.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7.知悉学校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8.有权对学校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9.就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刻苦学习、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活动和公益活动,珍爱生命、心理健康、体质强壮;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珍惜和维护集体荣誉和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6.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应当缴纳的费用;

7.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学校关怀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完成学业和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惯和风俗民情,为其学习和生活提供方便。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和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就学生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等事项提出的异议和申诉予以受理。

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七章  校  友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友包括:

(一)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者;

(二)获得学校颁发证书的非学历教育者;

(三)曾经在学校工作过的人员;

(四)被学校授予或聘为荣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八十条 校友是学校发展的重要资源。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和支持校友为社会发展建功立业,欢迎校友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第八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友总会。在校友比较密集的地区设立校友会。

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八十二条 举办者对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举办者对学校享有的权利:

1.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办学质量进行审定、评估和检查;

2.对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进行核定、审批;

3.对学校经费使用、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4.确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称谓变更,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5.考核并任免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举办者对学校应承担的义务:

1.重视和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学校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2.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及时拨付学校年度教育经费;为学校发展提供必备的条件;

3.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受侵犯,为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4.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5.学校办学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师生员工的工作和学习,处理好学校的善后事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对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1.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2.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3.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4.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等管理机构;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5.自主选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6.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自主调整绩效工资标准;依法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

7.依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对本校教职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对举办者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自觉接受举办者及共建单位的领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

3.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服务;

4.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5.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学校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6.不得擅自改变学校功能和学校资产用途及转移学校资产,保证学校资产和财务安全;

7.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8.依法接受监督;

9.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举办者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共建协议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九章  学校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

学校理事会是对学校重要事务进行咨询、指导、评议和监督的机构,是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机制。

第八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学校理事会组成人员:

1.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和杰出企业家;

2.国内外出资捐助学校办学的组织代表或个人;

3.国家及地方党政部门的负责人;

4.校友代表;

5.学校教职工代表;

6.在校学生代表;

7.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二)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董理事成员可以连任;

(三)学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并根据需要,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由学校现任领导担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学校理事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八十七条 学校理事会按照《吉林财经大学理事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章  财务与财产管理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经费使用绩效评价、财务公开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财务预算制度。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

第九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十二条 学校设立发展基金、校友基金或捐资人要求设立的基金,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学校接受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各种形式的捐赠,并通过适当方式对捐赠者予以鸣谢。

第十一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九十三条 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徽标,由中文校名、英文译名、核心图案等元素组成,中文校名为郭沫若字体。

核心图案由9本书组成的既是古代货币图案又是“人”字图案,象征学校是最高学府、崇尚学术,财经特色、学科优势,以人为本、教书育人;“1946”字样表明建校时间;无限拓展的麦穗寓意学校不断进取,桃李满天。

学校徽章为长方形,正面是校名,背面有“1946年”字样。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吉林财经大学之歌》。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为9月15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由吉林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应予以废止或依据本章程进行修改。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提出。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的“学校”为吉林财经大学;所称的“学校党委”为中国共产党吉林财经大学委员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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