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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14年11月04日 08: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民主管理、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吉林财经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党政管理单位、各直属单位和各教学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公开的学校信息,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一致,公开程序规范、严谨。

所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各单位要采取积极的舆情疏导措施,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宣传工作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保卫处、后勤资产处、基建管理处、网络实验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四)开通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组织编制《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指南》、《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目录》和《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指南》和《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目录》;

(七)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八)组织推进、监督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组织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十)承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托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指定专人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五)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参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

(三)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三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的《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四条 除《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目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该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单位网站;

(二)学校校报、会议纪要、简报、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统计报表、正式文件等;

(三)校内公告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

(四)新学期工作会议、教代会、学代会、团代会及相关专题会议;

(五)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六)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各单位采用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在学校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听取社会各界及师生员工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将学校和各单位职责范围的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处、成人教育学院等应当将有关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填写《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校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由相关单位作出答复。各单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无法答复的,可以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

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者相关单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者相关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各单位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各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三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对各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吉林省教育厅。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存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查实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已送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校长办公会制定和修改,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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