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便于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编制了《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新。解释权归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
一、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邮政编码:130117
办公时间: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431-84539020
传真号码:0431-88910534
二、信息的分类
吉林财经大学公开的信息分为11大类48条:
01 基本信息
02 招生考试信息
03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04 人事师资信息
05 教学质量信息
06 就业质量信息
07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08 学风建设信息
09 学位、学科信息
10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11 其他信息
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目录》。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和工作等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可公开的相关信息。
三、信息的处理要求
吉林财经大学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公开日期、信息正文”等内容。
学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照我校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信息:
1.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单位网站;
2.学校校报、会议纪要、简报、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统计报表、正式文件等;
3.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4.公共查阅点、校内公告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
5.新闻发布会等;
6.新学期工作会议、教代会、学代会、团代会及相关专题会议等会议;
7.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学校除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本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本校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需填妥并提交《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
2.申请途径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校受理部门,填妥《申请表》后,当场提出申请,并出示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的,需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信函、电报、传真提交申请的,需随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建议申请人保留邮递、发报、传真等提交申请的凭证以备查考。
本校不直接受理以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处理时效和方式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各单位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吉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6)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4.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各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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